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奖学金政策,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盐城工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盐工发〔202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适用于奖励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0元/生/年。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研究生学位课程和选修课平均成绩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且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426分以上。
(六)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优先考虑:
(一)在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且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
(二)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或国家发明专利,且申请者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申请者排名第二。
(三)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
(四)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第六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
(四)超出基本学制年限。
(五)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 在基本学制期限内,因公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发文确定。依据学校综合考虑学院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及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等因素,结合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名额。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接受研究生书面申请。
第十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应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研究生对本人学术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取消当年及下一年度参评资格。
(二)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和评选,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候选获奖研究生名单须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差额评选,评选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及时处理并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学校在公示结束后将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和相应材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学校在收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后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评审管理与监督
(一)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院评审委员会需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二)学院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科研能力为基本条件。其中,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侧重科研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考察;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侧重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职业岗位综合素质的考察。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结束,因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他原因被举报并查实者,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设计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解释权归设计艺术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本《细则》自2024年秋学期起执行。
设计艺术学院
2024年9月23日